为进一步健全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机制,保障临床合理需求,防范流入非法渠道,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、国家疾控局、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在2005年发布实施的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》基础上,修订形成了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》,将于10月1日起实施。
《管理规定》共11章73条,聚焦麻精药品采购、储存、开具、使用、回收、销毁等关键环节,细化完善了各项管理要求。规定将适用范围由药用类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扩大至全部药用类麻精药品,包括药用类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。
同时细化了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体系和培训考核要求,完善了药房、麻醉科、手术室等重点科室管理,以及回收销毁、安全应急等工作机制。增加了知情同意相关规定,要求医师在为拟带离医疗机构使用麻精药品的患者开具处方时,充分告知麻精药品可能涉及毒品犯罪的法律属性。
为未成年人开具麻精药品处方,须取得其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。规定要求积极发挥信息化在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中的作用,促进依托数智技术加强医疗机构麻精药品全流程管理,提升管理效能。
据了解,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我国依法依规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,具有临床诊疗必需和易产生依赖性成瘾性的双重属性,其安全合理使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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